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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级组织工作规则(试行)

betway88w网    时间: 2021-03-26 00:23:46     阅读:

村级组织工作规则(试行)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,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,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和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村级组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,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,坚持党的领导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,严明纪律,严守规矩,严格监督,构建统一协调、运转有序、监督到位、精干高效的体制机制,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,夯实统筹推进“五位一体”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“四个全面”战略布局在农村的组织基础。

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村级组织,主要包括村党组织(含党委、党总支、党支部)、村民委员会、村民代表会议、村务监督委员会、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共青团、妇女、民兵等组织。

第二章组织功能定位 第四条 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。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。村民委员会、村民代表会议、村务监督委员会、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村级组织,都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,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。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要工作、重要问题,都要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讨论、领导实施。

第五条 完善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。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,向村民会议、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工作。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,村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意见建议,给予领导和指导。

第六条 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职能。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,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、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。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,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,遇到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,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。

第七条 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。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,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,对村级事务决策、财务收支公开、村级“三资”管理、工程项目建设、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。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务情况分析、村务监督、定期评议考核制度,切实强化监督职能。

第八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,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开发与利用、资产经营与管理、生产发展与服务、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。在深化农村改革中,保证和落实村集体所有权。

第九条 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、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“一人兼”。一般情况下,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,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由村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,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、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。

交叉任职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。

第十条 创新村级组织设置。推进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、现代农业园区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、农民工聚集地建立党组织。根据党员数量、产业布局、村庄规模,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可升格为党总支或党委。探索联村并建、村企联建、强村带弱村党组织设置方式。

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:
(一)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村庄建设规划,村庄调整,村级组织设置和调整;

(二)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,上级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;

(三)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、承包、改制、招投标,集体资产的承包、租赁和处置方案,集体土地承包经营,村级收益分配;

(四)宅基地安排使用,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;

(五)贫困户、贫困人口、低保和五保对象的确定,危房改造等扶持对象的确定,领取误工补贴人数、标准的确定;

(六)村民自治章程、村规民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订;

(七)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二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在村党组织领导下,按照“四议两公开”的程序进行:
(一)村党组织提议。村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、群众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,召开村党组织会议,研究提出议案。

(二)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商议。召开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,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,形成商议意见后,报乡镇党委、政府重点就政策法规和必要性、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把关。

(三)党员大会审议。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,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。审议后,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。

(四)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。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,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,讨论表决审议事项。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。

(五)决议事项公开。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,形成书面决议,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开。

(六)实施结果公开。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,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,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,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,公开内容要真实、准确、全面。

第十三条 村级日常工作由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研究决定。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,村“两委”成员参加,不是村“两委”班子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主席、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,参加会议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
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,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,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,议定事项方为有效。

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应将研究内容、过程和结果如实记录在案。

第四章村务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。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,严格村级财务开支审批,数额较小的村级日常经费支出,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签;
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,由村“两委”联席会议讨论审核同意;
数额巨大的经费支出,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。财务支出事项,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。

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,由乡镇党委、政府征求各村意见后提出,报县级农经、财政部门审核后明确。

第十五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。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、宅基地的审批,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。村集体资产拍卖、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,实行公开招标,结果公开。

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、房屋、山林、水面、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。

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、房产证等,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保管。

第十六条 规范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。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,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,实行公开招标承包,须签订书面合同。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项目从立项、招投标、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、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。

村级组织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、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、承包。

第十七条 规范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。村集体土地、房屋、山林、水面、矿产和其他集体固定资产有偿承包、租赁,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。

经济合同的签订,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手续,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合同执行情况。

第十八条 规范印章使用管理。村级组织的印章不得由村党组织书记、村委会主任保管,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,逐项登记用印时间、事由、次数、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。因印章管理、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,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
第十九条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。村党组织、村民委员会、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,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、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实行专项审计。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。

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村务公开。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。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,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应随时公开。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,经签字盖章后予以公开。

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。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。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,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。

支持有条件的地方,实施村务网上公开。

第五章联系服务群众 第二十一条 推行村级“网格化”管理。以自然村落、片组或一定数量的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,落实村综治、治保、信访、调解组织分包责任制,加强农村社会治理。依托网格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,组建网格服务团队,为全体村民提供服务。

第二十二条 构建农村服务体系。充分整合便民服务中心、党员活动中心、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,为村民提供卫生计生、文化体育、社会救助、社会保险、老年福利、法律服务、创业就业、综治调解、流动人口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。发展各类专业协会、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,促进农民增收。积极培育服务性、公益性、互助性社会组织。

第二十三条 实行为民服务全程代办。建立健全村级便民服务站,实行村干部轮流坐班值班制,对需要到县(市、区)、乡镇(街道)办理的事项(不需村民本人出面的),根据村民需要,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代为办理。加快建设村民“办事不出村”网络服务平台,逐步实现县、乡、村三级网上办事服务系统互联互通。

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民群众教育引导。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,弘扬中华传统美德,培育文明道德风尚,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,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农村各种歪风邪气。注重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,加强教育引导和政治引领。普遍建立红白理事会,统一规明节俭婚丧礼仪形式,制定适合本村的具体标准。

第六章 从严管党治党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。坚持“三会一课”制度,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、党小组会和上党课,村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,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。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,村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,对提出的整改事项,要逐一列出清单,确保整改落实到位。

第二十六条 落实村党组织监督职责。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,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。了解党员、群众意见建议,定期向乡镇党委反映情况。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,发现党员、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,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乡镇党委。

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党务公开。村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党内事务,主要包括村“两委”班子成员分工和主要职责;
村党组织任期目标、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;
党组织评星定级、民主评议党员情况;
党员设岗定责、结对帮扶、联系服务群众情况;
发展党员情况等。

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实行农村党员“先锋指数”管理。将农村党员划分为在职党员、无职党员、流动党员等不同类别,围绕参加组织生活、服务群众、创业致富、遵纪守法、弘扬正气等方面,设定分值,定期考评。根据考评结果,评选出优秀党员、先锋党员、合格党员、警示党员。连续两年被评选为警示党员的,确定为不合格党员,村党组织应及时妥善处置。

每名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缴纳党费,对转入农村居住地的非农党员,按照收入标准收缴党费。

第二十九条 严格村干部日常管理。建立村级事务“小微权力清单”,严格规范村干部行为。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星级管理,完善村干部任期和年度任务目标考核,开展“双述双评”,完不成目标任务或被评议为不称职的,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退出。

第三十条 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。村党组织书记、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,其他村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培训。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、村民代表、村级后备干部、农村致富带头人的教育培训。

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村包含行政村、农村社区。

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河北省委负责解释,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、省民政厅、省农业厅承担。

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工作细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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